三十載探尋路茶湯終現丹青,傳承之路步履艱難執意堅守 ---茶百戲作為珍貴文化要正確傳播不容隨意篡改茶百戲是又稱分茶、水丹青,是中華珍貴文化遺產,深受皇帝和文人推崇,并流傳于閩北武夷山一帶。
茶百戲到清代后消失,經武夷山茶文化專家章志峰二十多年潛心挖掘于2009年恢復重現,2010年列入武夷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章志峰是目前唯一茶百戲傳承人。為了科學有序推廣這一優秀文化,2011年申請國家發明專利公開全部技術過程,2013年茶百戲技藝獲得國家專利局授權發明專利,專利權屬于茶百戲技藝傳承人章志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章志峰在福建農大茶葉專業就讀期間了解了茶百戲,古籍中關于茶百戲的記載深深地吸引了他:“下湯運匕,別施妙訣,使湯紋水脈成物象者,禽獸蟲魚花草之屬,纖巧如畫”“茶湯中這美好的形象如能呈現該多好”,從此章志峰和茶百戲結下了不解之緣。
由于飲茶方式的變遷,現代人已無法知道茶湯顯現圖案的效果和詳細操作,但指導老師的建議給了他啟發,于是他研究從探尋點茶法開始。為了探尋點茶文化的變遷,章志峰兩度赴日留學交流。通過二十多年來幾百次的實驗和極其艱苦的探索,終于在2009年揭秘茶湯顯現圖案的原理和技巧,從此這一千年文化可以美好地展現在人們的面前。茶百戲技藝恢復以來,章志峰毫無保留地推廣,受到各級領導、社會名流和茶學專家、學者如張天福、劉勤晉等的高度認同和贊揚,接受了中央電視臺、臺灣東森電視等省級以上媒體采訪26次,接待來自世界30多個國家和國內嘉賓5000多人,并為浙江大學、南京農大等八所大學舉辦了25場茶百戲講座。
茶百戲技藝的恢復歷經二十多年的風風雨雨,恢復重現來之不易,但恢復之后又遭受怎樣命運.最初是遭到一些“專家”的非議:說這是咖啡拉花,不是茶百戲。對于沒有親眼目睹就主觀地評論,有理也說不清。還有些學者錯誤地認為茶百戲是沸水直接注入茶粉顯現的圖案,這難道是變魔術.經過上百次實驗證明這是錯誤的言論。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逐漸能正確認識到茶百戲。
2011年茶百戲技藝申報國家發明專利并全面公開技術過程,一些急功近利者為了達到個人名利,假冒茶百戲恢復者、茶百戲表演藝術家等紛紛不斷涌出,并拋出造假新聞,編造故事說他恢復茶百戲,瞞天過海欲取而代之,但過不了多久就被人揭穿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些人利用普通民眾對非遺法和專利法了解較少,專利保護意識淡薄的弱點誤導人們認識,對傳承人進行攻擊:說什么茶百戲是國家的不能個人申報專利.其實國家對于涉及知識產權的非遺項目有明確規定。茶百戲是國家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態存續,只有保護了傳承人才能傳承文化。為了更好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失傳而現代恢復重現的技藝,其技術可以申報專利,取得更好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目前許多現代恢復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許多都獲得國家專利保護。 茶百戲既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該技藝獲得國家發明專利證書,茶百戲受《專利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雙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專利法》對這類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傳播等都做了明確規定。首先是政府要保護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被隨意歪曲、篡改乃至丑化,防止損害這一文化遺產的形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商業性利用的個人或組織要交納一定費用,該費用可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費用;如果是非商業性利用,要尊重專利所用人的勞動,征得專利所有人的許可,使用方要標注出處與來源。
《專利法》第一章第十二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近來發現幾個地區的機構和個人,為了個人名利,未經茶百戲技藝專利發明人章志峰的許可和授權,打著弘揚茶文化的旗號,利用及其低劣的手段進行收徒培訓,公然侵犯茶百戲技藝專利發明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誤人子弟,嚴重劣化、糟蹋了茶百戲這一珍貴的茶文化遺產。
茶百戲是點茶文化的突出代表,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的獨特的藝術表現力,是章志峰經二十多年來潛心研究的勞動成果,該技藝需要經過茶百戲傳承人等專業的培訓才能將它的美好地展示給世人。 在此,強烈呼吁社會各界,維護非遺保護法和專利法的尊嚴!切實保護茶百戲的發明專利權!嚴厲打擊一切隨意仿冒歪曲和損毀茶百戲的行徑,避免這一珍貴文化遺產的流失!
(責任編輯:八分齋)